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批复 皖国税函(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2017]244号 2017-10-11 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亳国税发〔2017〕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的规定,现对你局所辖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新产品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名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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