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28
摘要: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2-28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二、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马地税〔2010〕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告第十四条要求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我市原适用的《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马地税〔2010〕63号)文件因2011年马鞍山市行政区划调整(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不再适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情况,在保持原执行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并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征率问题。

  1.依据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公告中关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的要求,我市规定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2.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下浮0.2%,预征率由2%调整为1.8%。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问题。

  保持原执行标准不变,对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继续适用5%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继续适用6%核定征收率。

  公告最后明确了施行时间,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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