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21]28号 2021-7-1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2021〕1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4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4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减免审批、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确定的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信息征收4项非税收入,具体征缴流程由市税务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等部门,按照财综〔2021〕19号文要求以及“便民、高效”原则另行制定。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开展执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 三、4项非税收入入库后需要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同意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提交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款人向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申请办理,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审核同意的,提交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四、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财政部门、国库部门应按照财综〔2021〕19号文要求,实现4项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的实时共享与互联互通。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相关地方性政策文件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海洋局 2021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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