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244号 2003-04-22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辽宁、吉林、四川、湖北、江苏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2002年度管理费用向下属公司分摊的申请》(万字[2002]1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10家企业提取4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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