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9]26号 2009-03-08 税屋提示——
2、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自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闽财税[2020]19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和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2、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公益活动的明细,并详细说明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6、申请前3个年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2年年度检查结论,或前1年年度检查结论和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的主管处室。 二、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省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每年于4月底和10月底分批予以确定公布。各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闽财税[2007]62号文、闽财税[2007]92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已取得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09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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