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税政三[1990]35号 1990-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近按一些地方反映的若干地方税政策问题,现结合清理政策法规,明确如下: 1.[条款废止]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按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41号文规定办理。 对一九九〇年起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应按省局闽税政三(90)27号文规定办理。 对车船使用税的检查,外省(市)的车辆仍按(88)闽税政三字第452号文规定办理;本省内跨县(市)行驶的车辆,在检查中需要处罚的,只就地罚款,回原地补税。 连续停驶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纳税人应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后,其当年多缴的车船使用税,可办理退税或抵顶下年度应交的税款。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354号文停止执行。 2.为进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工作,对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县城、建制镇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的具体范围,比照省局[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文第一点规定办理。省局(85)闽税政三字第209号文第一点规定停止执行。 3.[条款废止]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省局(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文第一点修改为: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部门或由个体运输户填列的发票,并当作合同使用的,应由托运人和个体运输户分别按“货物运输合同”贴花。 4.[条款废止]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应按(89)闽税政三字第960号规定办理。省局(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文第七点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0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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