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1997]167号 1997-09-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已公布取消100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部分省政府以及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批出台的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共11项(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着清理工作的进展,今后将分期分批公布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对所有涉企收费逐项进行清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办法,及时公布取消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附:取消的省定收费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取消的省定收费项目 序号收费项目原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 1城镇建筑废土管理保证金[1993]财综118号[1993]浙价房联43号城建部门 2界标埋设费[1994]财综68号[1994]浙价房联37号土管部门 3土地转让增值费省政府1992年19号令立项[1994]浙价房联37号土管部门 4矿产资源采掘管理费[1993]财综83号[1993]浙价费联11号地矿部门 5临时工管理费省政府1991年10号令立项[1992]浙价费联75号劳动部门 6劳动就业企业管理费省政府1991年11号令立项[1992]浙价费联75号劳动部门 7农村劳动力就业跟踪管理费浙价费[1995]409号劳动部门 8合同鉴证费[1989]浙价费142号人事部门 9铁路装卸高温补贴费浙价费[1995]175号铁路部门 10铁路货物协议运输费浙价费[1991]93号铁路部门 11煤炭三统一服务费省计经委浙计经能[1993]1457号铁路部门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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