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丰星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营珠宝公司。1995年12月,县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核珠宝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1995年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量,销量都比1994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交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于是提请稽查局对该企业1995年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两年对该企业进行了调账检查。首先检查了该企业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该企业的收账户记载金银销售400万元,但却未缴纳消费税。企业会计人员称:经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批准。稽查的人员对该企业的金银首饰的销售进行核查,查实具有《许可证》及《证明单》以不计税的销售额只有300万元,尚有100万元的销售额无“两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万元。 税务人员又对该企业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企业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企业计消费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元,少计消费税4.25万元。 该珠宝公司混淆应税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适用税率,偷逃税款。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哪些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防止纳税人混淆,偷逃税款。 县国税务局认为,该企业采用混淆金银首饰批零界限,故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行为,按照《征管法》第40条之规定,决定除责令补缴所欠税款9.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罚款,并及时做了相应账务调整: ①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500 ②补缴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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