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等四种电子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应选择经营管理好、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明显、有发展前途的企、事业单位。免税产品的范围按本通知所附《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软件产品目录》执行。 二、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持,择优去劣,总户数应控制在230户以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每年审批一次。由企、事业单位申请或主管部门择优选报,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经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查汇总,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下达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只能在规定的产品上享受优惠政策,名单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享受。 对重大引进项目免征进口税,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三、对有些企、事业单位,既生产四种产品又生产其他产品,在计算减征所得税额时,可按四种产品销售利润占全部产品的销售利润的比重确定。 四、对企、事业单位从事四种产品的开发所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其他相关联的技术转让收入,仍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按四种产品销售收入计提研究开发费,最高限额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以提取研究开发费后四种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对既生产四种产品又生产其他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只能按四种产品的销售收入部分来计提研究开发费。亏损企、事业单位不得提研究开发费。 六、减免税[进口免税除外)和提取的研究开发费,应分别计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事业)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帐户,专款专用。减免税只能用于批准生产的产品发展方面。研究开发费只能用于四种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方面。减免税和研究开发费均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的支出[经批准享受集成电路等四种产品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其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一律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然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科目,不增加利润总额,不得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企、事业单位的减免税(进口免税除外)和提取的研究开发费应按规定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财政部 1991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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