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 厦府[1998]综62号 1998-06-23 一、同意对部分因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税负增加而难于承担且需要扶持的困难企业,经申报批准后给予一年的减税照顾。 二、申请减税条件: (1)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上,且税额调整后当年出现亏损或加大亏损的市属国有企业; (2)属“菜篮子/米袋子”的市属国有企业; (3)受自然灾害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 (4)市政府确定扶持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维的重点企业。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困难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地税局、财政局稽核,报市政府批准,但减税后的税负不得低于原税负。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8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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