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自2020年1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公告所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上述情形需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不再执行此公告所列应税所得率,具体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景地税发[200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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