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3]98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02
摘要:今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批复成都市税务局抄件说:"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3]98号      1993-12-02

  
  今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批复成都市税务局抄件说:"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市政府1989第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为此经研究,在市政府尚未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前,对有偿出让或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