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7]0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22
摘要:应退税款的清算,今年应退税的清算仍以做销时间为基础,以报关离境时间为退税率确定时限介线。分别清算96年1月—11月应退税款、96年12月份应退税款、出口企业在96年度未作销售的不计算应退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023号       1997-01-22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我市1996年度出口退税工作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下,全体出口退税业务科室干部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指示,克服困难采取措施,连续作战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市共退税7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1%,审核户次3662次,比上年同期增长59%,有力的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有关规定,为全面完成96年度的清算工作,根据我市出口退税情况,清算工作安排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总体安排

  今年的清算工作,由于业务量大遗留问题多,政策变动多,清算工作复杂,请各区县局要尽早安排布署,最晚要在97年1月底前必须安排布署下去,在三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四月十五日前将清算报表书面书面总结报送市局。

  二、清算工作的要求

  根据历年清算工作出现的问题,今年统一强调对96年度的清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其中的有关数字必须准确,对各出口企业清算定案数字必须层层审核、该查帐的查帐保证真实,今后未经市局同意不准自行调整清算中的有关数字;清算成果是我们今后安排工作、制定分配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各区县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今年的清算工作不准出现以往发生的问题(数字多变)高质量的按时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三、清算工作内容

  (一)应退税款的清算,今年应退税的清算仍以做销时间为基础,以报关离境时间为退税率确定时限介线。分别清算96年1月—11月应退税款、96年12月份应退税款、出口企业在96年度未作销售的不计算应退税款。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抵扣税款清算。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凡是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必须计算应抵扣税款、(包括异地核销在我市出口的业务)。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对进口料件应抵扣税款的计算按下列原则掌握:

  1.对采取进料加工申报表计算应抵扣税款的要核对进口料件的实物库存,避免销售后长期不结算造成少抵扣问题,对所发生的销售,补办“进料加工申报表”,在清算期给予抵扣;

  2.对不采取“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计算应抵扣税款的(指生产企业直接进口),应按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及进口的有关单证计算抵扣。

  (三)实际退税额的清算

  按财政年度实际退税额结算清楚。实际退税额应与出口企业核对,与税收计会报表相核对。若有不符要查明原因,实际退税=实际退库发生数-出口退税补进数。

  96年度实际退税额应按出口企业作销划分所属94年度、95年度、96年度的税额。

  (四)骗税统计

  对96年度内发现、确定的骗税情况进一步统计用统计表分别统计

  1.在96年度年度内作销发现的骗税情况及涉嫌已确定不予退税的业务列入汇总表第13栏。

  2.以前年度作销,96年度发现并确定骗税情况,作为填表统计不列入汇总表。

  (五)甩尾税额的清算

  近几年来由于发函,退税指标、涉嫌问题较多因素影响,使我市退税工作历年甩尾情况复杂、本年度清算工作中必须对历年甩尾税额情况算清。

  1.对94年度作销的甩尾业务必须从严掌握,根据清算工作的规定和京国税进[1996]516号通知的规定,由于出口企业、未按时申报或单证方面的问题造成的甩尾不再予以承认。

  2.对95年度作销的甩尾业务在本清算期按规定仍无法申报或虽已申报但资料不全或不符,又不能及时更正的,也不列为甩下年税额。

  3.96年度的甩尾,应为:当年应退税额(6栏)减当年实际退税金额,减补进已退税额(11栏)。

  4.对各年度甩尾金额,要分析列出“在审核金额”,涉嫌金额,“未申报金额”。

  三、清算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的计算,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文件明确之前,仍按原规定税率计算抵扣,待文件明确后再予以补退

  (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不列入清算范围;

  (三)对96年度甩尾的应退税额争取要尽快审核审批退库。

  (四)凡是确定骗税或不予退税的退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金,应按规定转有关帐户。

  四、清算总结的报送

  由于各区县局出口退税业务情况差别较大,清算工作结束后要经过认真审定,能够提前完成清算工作的,可以提前报送清算报告。

  附:

  1.1996年度出口货物清算汇总表(表一)(略)

  2.表二、表三、表四均以上年度清算表样(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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