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1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08
摘要: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按照国税发[2000]24号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2]173号      2002-07-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优惠范围

  (一)[条款废止]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条款废止]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按照国税发[2000]24号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税发[2001]60号规定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五)转制年度是科研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年度。

  二、[条款废止]关于转制科研机构的审核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和新组建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同时,(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在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为科研机构的文件;(二)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新组建公司的章程及股权比例情况。

  三、[条款废止]本《通知》第五条是指: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终止时间不同,由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国税发[2000]24号所列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等联合组成的转制企业,可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审核,即:(一)转制企业中,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股权占50%的,在2005年底前享受免征所得税政策;(二)转制企业中,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股权合计占50%的,在2004年底前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三)转制企业中,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和国税发[2000]24号所列科研机构股权合计占50%的,在2003年底前享受免征所得税政策。上述转制企业如股权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反映。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对依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减免税额等进行统计,并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

  1.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名单

  2.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名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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