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415号 2005-12-2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也可在企业确认为损失后即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 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料真实齐全、证据充分的,申报各项财产损失时,可以持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据;如因情况复杂、影响范围广、专业技术要求高,需经调查、论证和计算或征纳双方对财产损失的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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