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成为当前讨论与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

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第三个理由是,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税法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上确实存在上述差别。但问题在于,税法的反对估计,不允许有不确定性的核算原则,在复杂的经济情况下也存在着灵活性,即可协调性,核算原则的可变动性。以美国对长期合同收益的会计处理为例,在1989年前,允许纳税人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之间进行选择,列报纳税所得。完工百分比法要求纳税人每年根据估计合同完工百分比确认一部分合同收益进行纳税。完工合同法则在合同完工且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益。因此,纳税人通常选用完工合同法从而递延确认收入,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纳税人会以合同未完工为名递延多年。考虑到递延的机会及潜在的弊端,美国国会采用各种措施,缓慢却又是坚决地限制使用完工合同法,终于在1989年,停止使用完工合同法。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研究项目ED32,即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中,对确认建筑合同的收入和净收益,也建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如达不到确认利润的条件,则确认与成本有关的收入,并建议删去全部完工法。这个例子说明,虽然完工合同法没有估计和半点不确定性,却可在税法中不允许采用;完工百分法,虽有估计成份,却在税法中强制采用。可见,所谓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的。

在我国,由于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这种核算原则上差别的协调,体现得更为充分。例如,我国财务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坏帐准备,同时规定了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并为所得税条例所认可。这样在这方面也就不会发生什么时间性差异了。

讨论我国是否应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还应考虑中美等国在这方面的历史差异。在美国等国家里,会计制度一开始就是由企业自行设计的。公司所得税开征后,由于税法只能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来规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扣除项目、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承认各个企业自行设计的财务会计制度所计算出来的利润直接作为纳税所得额。因而征收公司所得税后,就对公司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标准和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规范,随着人们对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之间差异的认识加深,不断作出补充性规范而使所得税法规显得十分复杂。

我国的情况则大不一样,新中国成立后,一直重视财务制度建设,当时没有开征企业所得税,西方国家由所得税规范的一些扣除项目、标准,都是由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来规范的。如成本项目、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企业因违反税法而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进行利改税改革后,也是以财务制度来规范的企业开支办法来计算纳税所得额的。进入90年代以来,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199411日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对企业的收入、费用的确认,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范,除了所得税《条例》认可财务制度的部分外,对财务制度与《条例》有抵触的部分,财政部对财务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发出了有关衔接的通知,得到了有效的协调。目前会计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一些永久性差异(如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财务上可据实计入成本费用,税收上则规定不能超过扣除标准;有的项目如赞助支出不准扣除等)。但这些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而会计处理化较复杂的时间性差异,则很少存在了。我们认为,有完备的财务制度,有搞好协调的条件,是我国的一个特色,符合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也简化了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因而不应作为一种“弊端”来革除。

我国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虽然很小,但毕竟存在。问题是扩大这种差异,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路子?还是进一步搞好财务政策、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异?有的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同志认为,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原本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内容,认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最终要替代财务制度。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来自西方国家没有财务制度的现实,但其所得税制度过于复杂的弊端却被忽视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规范有其历史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是不宜照抄照搬的。对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作了初步的分析。不考虑我们自己的传统和习惯,只能把问题搞得复杂化,甚至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其实,问题不在于由谁作出规定,重要的是财务政策与税收政策必须保持一致性。我们过去财务制度中的问题是统的过多、管的过死。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应当说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今后,重要的是在进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三者的协调,保持三者政策上的一致性,切忌出现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的情况。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处理上,力求控制时间性差异,决不应人为扩大这种差异。如有的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同志提出,应由税收法规作出统一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并且应当是没有弹性的价值标准。这种观点只能是把问题搞得复杂化,把应税所得额的调整搞得十分繁琐,而对税收本身并无实际益处。这种主张,无异是把分离变成目的,为分离而分离。

总之,时间性差异不是不可协调控制的,而税务会计主要是研究时间性差异核算的理论和方法的学科。既然缩小时间性差异的努力是可以成功的,那么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学科,也就不再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了。

我们主张控制会计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不搞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还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应当让我们的财务会计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甚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

(二)应当让我们的税务人员把精力放在贯彻税收政策和加强征管上,减少不甚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

(三)我们应当看到,由于今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力图搞好会计准则的协调,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不是扩大的趋势,而是在向缩小选择范围的趋势发展。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专辑曾指出,“随着公布的会计准则越来越多,个别企业选择的范围不可避免地会变得越来越狭”。我们现在扩大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是由于过去企业这方面的自主权过小,因而是正确的、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到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应把现在美、加等国企业在会计政策上自由度作为我们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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