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应该权衡成本与效益。两者分离后,必然带来不小的操作成本,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可能是“得不偿失”。 当然,我们并不反对就税务会计问题进行研究,但希望能联系我们的实际,作为一种探索,不论是主张搞税务会计的,还是不主张搞税务会计的,都将在相互的探讨中获得新的认识。 编后: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即会计利润与计税利润可以不一致的问题,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作了肯定。这里的讨论反映了一种不同的观点,或者说是一种疑虑。问题的实质涉及到我国有关经济法规体系的改革方向。本文从税法的角度谈到了我国财务制度体系存在的历史现实性和必要性,主张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搞好财务政策、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的差异。按作者的主张,《企业财务通则》应当作为中国经济法规体系的特色予以保留、完善。对于《企业财务通则》,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必要性,特别是在我国税法、公司法等有关经济法律完善以后;更多的人则是对《通则》实施的覆盖面提出异议。这里的问题是,人们期望《企业财务通则》在税法、公司法等规范的有关财务活动之外再规范哪些内容?它们对企业财务活动产生何种作用?这些内容为什么不能纳入有关的法律?进而言之,除税法、公司法等规范的内容外,其他财务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如果必须规范,是否应当属于所有者的职能?当然,另一个重要问题则是:会计核算作为一种科学的体系和方法,是否应当依据会计目标来进行设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目标是什么?它与税务目标、财务目标是否存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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