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五[1998]18号 1998-01-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条款废止]对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提出分期或缓期缴纳罚款申请的,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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