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8]84号 1998-08-1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8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涉外税收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及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房屋、车船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 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建筑业企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十一)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十二)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十三)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 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满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具体包括: 1.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 2.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层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二)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四)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五)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六)第四条 第一款未列举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业务,按下列原则区别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年度,不得按生产性企业享受本办法所指该年度的优惠政策。 2.从企业经批准免税起5年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按生产性企业延长免税期,但累计免税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认定由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初步认定意见,逐级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发生争议的,逐级向上级地方税务局报告。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日期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下列原则确定,并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一)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第一次购买原料、燃料的时间为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二)从事商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时间为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三)从事建筑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首次取得建设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时间为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四)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日期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而提前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补缴已免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解散的,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免于补缴。 第十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企业产品值70%及其以上的,由企业提交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年度,由企业提交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免税,应首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要求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同时报送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企业免税申请认真进行审核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报告,逐级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辖市地方局确定。 第十四条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免税实行一年一报批的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免税底册,详细登记免税的税种、批准时间、期限、金额。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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