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72号 2006-06-12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加强我省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对教育机构的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对辖区内所有提供教育劳务的各类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分别按照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建立档案(幼儿园、托儿所也要纳入调查摸底和建档范围)。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按照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分类,分别按公办、民办性质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全面调查了解自2006年1月1日以来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情况,对提供教育劳务收费的依据、收费具体项目、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以及招生计划等,分户进行统计。 调查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局按照《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分别填制上报设区市局,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于6月底前统一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管理基础 各地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号文件通知第五条规定,将辖区内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督促这些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各类学历教育机构也应全面纳入管理,办理税务登记。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免税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进行全面清理。 三、规范教育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 各类教育机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必须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教育机构免税实行资格审定制度。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格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教育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或办学许可证;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教育机构的国家学历授予权证明材料; 4.提供教育劳务收费项目、依据,以及招生计划批准材料; 5.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及书面申请材料。 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审定工作由各设区市地税局负责,审定结果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并定期上报减免税统计报表。 四、规范教育机构纳税申报工作 对于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经地税机关批准,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实行收费集中期的学期开学后次月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即每年的3月份、10月份各申报一次。对教育机构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按月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和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纳税申报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五、加强教育劳务的发票使用管理 对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应征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如赞助费、择校费等)应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对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应使用的票据,由省局另行制定;对各类教育机构提供的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规范,切实纳入地税发票的统一管理。 六、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 要加强与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协调,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的数量、类型,收费的项目、标准的动态信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和沟通机制。要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力度,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取得其理解和支持。要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协调,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把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工作作为今年营业税工作的重点来抓,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为着力点,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行业和其他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省局将在8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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