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2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2
摘要:推送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省局对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整理归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指导出口企业不碰红线,不越底线,防范违规退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湘税发[2022]21号      2022-4-2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稳外贸工作部署,结合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省局研究推出以下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措施,推进税收助力我省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前环节服务

  (一)拓展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事项。在湖南自贸区内试点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服务前置。主管税务机关依企业申请,将目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开展的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提前至出口退(免)税申报之前开展。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至首次出口退(免)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企业首次出口退(免)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前置核查结果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优化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服务。加快新办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出口企业整体迁移的,继续保留原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湖南自贸区内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按规定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后,可按上一级管理类别加快办理出口退税。拓展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新办外贸企业收齐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推送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省局对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整理归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指导出口企业不碰红线,不越底线,防范违规退税风险。

  (四)辅导出口企业“快收单早申报”。精准、精细分类开展宣传辅导,提醒出口企业加快单证收集速度,尽早向税务部门申报。市县两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定期查询辖区内企业报关出口情况,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出口后长时间未申报退税的企业,主动发送单证收集及申报提醒。

  (五)持续推进“送政策、保主体、促成长”服务小微出口企业专项行动。健全税务、商务部门会商预警机制,沟通交流外贸出口风险信息,共同规范外贸企业出口经营行为。加强税务与财政、商务等部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加大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宣传力度,共同推进相关惠企政策及服务措施落地。

  (六)确保退税指标足额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退税计划测算,省局统筹安排,科学调配出口退税计划指标,防止因指标调配不到位导致延迟退税的现象发生。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环节服务

  (七)扩大“即报即办”范围。持续做好一类企业、影视文化企业出口退税“即报即办”,同时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纳入“即报即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无疑点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严格落实“限期办结”。严格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企业无疑点业务退税限期办结。对有疑点业务在调查确认无问题后限期办结。

  (九)持续推进无纸化申报。在全省一、二、三类出口企业中推进无纸化申报,实现除四类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全覆盖”。

  (十)逐步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出口企业可以自愿采取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以电子数据保存相关备案单证。

  (十一)逐步推进出口发票电子化。积极引导出口企业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替出口发票。同时符合规定的出口发票也可以继续使用。

  (十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规定要求出口企业报送资料,坚决杜绝额外增加退税资料报送。

  (十三)畅通出口企业申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功能,结合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为出口企业提供多种免费申报渠道。

  (十四)提高退税申报运维效率。对企业反映的退税申报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响应并尽快处理。提交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维护单的,运维部门应当在24小时以内妥善处理完毕,需要延长的,报省局运维办(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维护单提交人。

  三、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

  (十五)加强部门配合,提高退税效率。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在收到出口退税已核准信息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收入退还书开具并推送国库办理。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涉及虚开、骗税的稽查案件,应当在稽查立案或结案的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十六)严格出口货物函调管理。对审核系统未推送疑点或不涉及预警风险信息的,各地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发函。对审核系统推送疑点及发布的风险预警疑点,首先应通过案头分析、调查评估等方式核实,仍不能排除的,才可以按规定程序发函调查。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安排出口货物函调实地核查工作,并提前3个工作日复函。

  (十七)精确执行暂缓退税、暂不退税等措施。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暂缓退税、暂不退税等措施。确实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也应当针对有疑点的业务,避免“一刀切”执法。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除暂缓退税、暂不退税等措施,尽快办理退税。

  四、积极支持外贸新兴业态发展

  (十八)进一步落实有关试点政策。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市场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离境退税、中非易货贸易等新兴业态发展。出台《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十九)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加大税收宣传辅导力度,审慎包容支持外贸新兴业态,督促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十)进一步研究税收制度创新措施。持续落实《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深入开展深加工结转、中非本币结算贸易、二手设备出口等调研,争取相关税收制度创新措施在我省试点。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统一思想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分管出口退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收入规划核算、风险管理等部门配合,将有关措施分解到位,压实责任,切实做好稳外贸工作。

  (二十二)加强退税人员保障。落实出口退税岗位制约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规定配强配足配齐出口退税岗位工作人员。落实AB岗工作制度,避免出现延误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二十三)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监控、通报、考核。省局定期对即报即办、限期办结、复函时间、收入退还书开具时间等进行监控、通报、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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