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5]193号 2005-10-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教育储蓄到期支取,储户须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样式见国税发[2005]148号第七页),由储户所在学校根据“证明”样式直接开具。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教育部门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05年10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