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09]8号 2009-5-25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3号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试行)的通知 > 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7号)第一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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