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5]109号 2005-05-13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重庆市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关于企、事业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现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明确如下: (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 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及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除金融业纳税人外)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月终了后10日内;其他纳税人(含金融业纳税人)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内资企业为年终了后4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税 屋附件: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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