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制度的通知 闽财会[2015]35号 2015-7-31 市、县(市、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全省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现就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年度信息报备制度 (一)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财政部门提交年度信息报备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分析、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信息报备材料,形成《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一并书面报送。 (三)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及时审核、分析、汇总本地区的年度信息报备材料,形成管理综合报告,于每年5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管理综合报告的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和本地区开展代理记账工作的总结。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是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度信息报备工作,指导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填报信息,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二)加强监管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报备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不按规定报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公告。对长期不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的代理记账机构,批准许可的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采取合法措施,予以清理。 (三)2014年度信息报备 为做好年度信息前后对比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组织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填报2014年度《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并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将201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201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报送省财政厅。 年度信息报备表格可在福建会计信息网(http://cz.fjkj.gov.cn)网站本通知附件中下载。 附件:1-3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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