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并地税所字[1996]62号 1996-12-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落实。 各征收单位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管户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加强征收管理。 一、核实确定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 [一]对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其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或上交承包[承租]费、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办法按并地税所字[1996]20号印发《太原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二]对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开工工程合同[协议]价款的2%在工期内分月征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查出的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纳税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待“按照开工工程合同[协议]价款的2%在工期内”分月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二、核实确定个人所得税代扣扣代缴项目: [一]代扣代缴支付给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代缴无营业执照、无取费资质证件,承揽工程后以挂靠方式从事工程作业的建安工程队和个人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开工工程合同[协议]价款的2%在工期内分月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管户中如有转包工程和有挂靠施工队,对承包工程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如果其只是向本地和异地主管[挂靠]部门交纳管理费,或者只向出包[出租]方交纳承包[承租]费,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本地和异地农建队,除按并地税所字[1996]8号文件执行外,对不能准确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的0.5%在工期内分月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本地和异地其他性质建安企业,按并地税所字[1996]20号印发《太原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其分期定额税款,可按对农建队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执行。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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