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215号 2001-07-1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营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2001]89号)精神,根据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的税收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处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三、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员证书,并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盲人。 四、盲人按摩机构免征营业税,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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