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54号 2004-03-3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请求统一执行企业职工补充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函》(苏保监发〔2004〕1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