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192号 2005-10-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于该认定而拖延认定或不认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停止代开发票。 三、本通知“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的累计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本条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免税劳务的纳税人。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5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向本通知规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下达《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见附件,以CTAIS系统打印的格式为准)。限期内未申请的,按本通知第二条处理。执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所属期)起。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前申请过未被批准但今年内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也按本款处理。12月1日起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在CTAIS系统内进行例行操作。 (二)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申请后,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同时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作资格暂停处理,即对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于纳税人实际情况与《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不符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实申请。对于经核实不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向123663信息服务台提出修改申请,即修改销售额等系统申报数据、解除申报强制计算、解除不得代开发票强制。 四、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多种方式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确保有关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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