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收取燃油附加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273号 2005-11-0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燃油附加问题的通知》(穗价[2005]209号)的通知,从2005年11月15日起我市出租汽车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为规范收取燃油附加的发票开具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属临时措施,而且广东省地税局明年准备统印全省地税发票,因此在过渡期内,已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由我局监制的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做好发票供应工作,辅导纳税人做好发票领购用量的估计,避免造成浪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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