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止汗剂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3]304号 2003-7-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止汗剂、洁面产品及面膜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3]82号)收悉。曼秀雷敦(中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止汗剂、洁面产品及面膜三类产品,其中:止汗剂为除臭类产品用于抑制汗液分泌,防止引致汗味的细菌生长,令皮肤保持清爽;洁面产品用于面部清洗,去除过剩油脂,令脸部温和保湿;面膜为去除脸部污垢油脂,令皮肤清爽保湿。上述三类产品主要是用于人体的皮肤防护、整洁作用,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的规定,省局同意按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的适用税率8%计算征收消费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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