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15号 2000-03-28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他部门监制的票据代替发票使用,否则,应依照有关税法规定处理。 附件:粤地税函[2000]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8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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