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税二[1994]264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001号文件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5
摘要:对企业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年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001号文件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税二[1994]264号        1994-04-25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在最近下达,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四技”收入的认定

  “四技”是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1、技术转让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

  2、技术咨询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3、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加工承担揽,以及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的修理、修配、广告、测绘、测试、计算制图、化验、晒图、复印、录音、录像、勘察等。

  4、技术培训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界定

  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关于第三产业政策衔接问题

  94年1月1日前新办的第三产业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仍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可按原审批继续执行到期。

  四、关于对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解释

  财税字001号文件是指专业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其它企业不得享受此项优惠。一主多业的按本文第五条划分确定减免政策。

  五、关于征税项目收入和免税项目收入的处理

  对新办三产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的营业额确定,主业收入超过总收入50%的可以享受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按附件范围执行

  七、关于“老、少、边、穷”地区的认定

  对经客观存在波市政府批准的贫困乡(镇)新办的企业、经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具体名单:宁海县:桑洲、岔路、前童年、胡陈、茶院、深圳、双峰;余姚市:四明、梁弄、大岚、骆亭;奉化市:董李、大堰、斑竹、斑溪。

  八、关于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问题

  对原有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每安置一名置待业人员,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元。

  九、关于民政福利工厂的界定

  民政福利工厂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或经民政部门鉴定的(包括街道、乡镇办的)福利企业。

  十、关于校办工厂的界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指小学、中学、普通高中、不包括电大、业大、夜大、函大等各类成人学校、职高、技校、各类中专学校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

  十一、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支出问题

  关于乡镇企业的社会性支出仍暂按我局甬税二(94)166号执行。

  十二、对下列生产付食品和经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企业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年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国有集体专业从事水产(不包括冷库)蔬菜、食品,禽蛋经营的企业及原不征收所得税的粮食商业就业,在九五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面包、面条、年糕、糕点等食品工业企业以及生产、经营煤球、煤饼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十三、关于跨年度减免税的衔接问题

  凡在1993年按权限,经各级财税部门批准的跨年度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可在原批准的范围幅度和额度内,视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经县市、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核准,可执行可期。

  十四、带征企业征免税问题

  凡执行企业所得税带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执行情况反馈

  各地在接文后、应认真贯彻执行,并把贯彻意见抄报我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4月25日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如:

  1、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五氧化二钡、褐煤蜡、腐植酸、高岭土、膨润土、煤精、琥珀、石墨、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等;

  2、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有色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和利用尾矿回收的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碎裂、钼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钻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营石、稀土精矿、铜(铅、锌、镍)精矿含金、银等;

  3、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黑色矿山、黄金矿山回收据硫铁矿、铜、钴、硫、营石精矿等;

  4、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如金、碘、和稀土等。

  二、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碎屑、粉末、粉尘、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品,如:

  1、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漫喷射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

  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等及用其生产的产品;

  2、从冶金炉渣、动力炉渣、湿法冶金炉滤渣、废催化剂、蒸镏釜残渣、高岭土废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盐泥、铬渣、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

  4、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囱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5、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碎粒板、酒精、溶剂、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

  6、利用铝氧厂赤泥、发电厂液态渣。纸厂白泥。油页岩厂页岩干馏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

  7、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胶肉等生产的油脂,络化物、蛋白饲料、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

  三、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如: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脂浆用PVP、硫化钠、亚硫酸钠等化工产品。

  2、利用制盐液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无水硝、四溴乙烷等;

  3、利用化工废水(液)回收生产的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如:

  1、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可燃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

  2、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驰放气及天然气、硫酸、销酸、黄磷等生产的尾巴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硝酸钠、亚硝酸钠、草酸等。

  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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