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函[202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对废旧铅酸电池处置行业给政策扶持(第140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6
摘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废旧物资,销售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方面减轻了社会环境污染压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增加社会价值。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应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对废旧铅酸电池处置行业给政策扶持(第1408号)建议的答复

辽税函〔2022〕119号              2022-05-26

张玉华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废旧铅酸电池处置行业给政策扶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们对辽宁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的关心,更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提出的关于“对废旧铅酸电池处置行业给政策 扶持”的宝贵建议。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废旧物资,销售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方面减轻了社会环境污染压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增加社会价值。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应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高度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从提高思想认识、制定落实措施、加强事后监管等方面,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为广大企业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税务力量”。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3.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根据文件要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已有效解决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得进项税难的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为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治理,国家出台了多项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购置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等。这些优惠政策从第二产业延伸到第三产业,从减计收入到抵免所得税、直接减免所得税, 降低了企业税负。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沟通,在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同时,对涉嫌偷、逃以及骗取国家税款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营造公平税收环境。

  [办理结果标注]A1

  [是否同意公开]同意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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