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受让后又被政府收回已缴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9号 2006-04-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受让后2年内被政府收回已缴纳契税能否予以退还的请示》(台财农[2006]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你市台州海外鞋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受让国有土地2.4751公顷,并与2005年6月9日缴纳了契税。后因国际鞋类市场发生变化,项目无法实施,该土地于2005年10月13日被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收回,企业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和《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5]23号)的规定,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的土地,因企业无法开发而被政府收回土地的,对该企业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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