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3]286号 2003-7-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温地税征[2003]109号)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文件规定,对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所属省内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凡符合“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条件的,同意从2004年度起由总部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统一预缴、统一汇算清缴)。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及其所属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请按财税[2003]1号文件规定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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