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79号 2006-07-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代开票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抵(退)税申请,可直接抵缴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也可选择在汇算清缴后申请办理退税。 二、代开票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后申请办理退税,并且应退企业所得税额超出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确认书》(见附件,各地自行印制),并将应退税额信息及时传送给代征该代开票纳税人税款的地方税务局。 若代征该代开票纳税人税款的地方税务局有两个(含)以上的,主管国家税务局须将应退税额按各地方税务局代征的税额进行同比例分摊,并分别填制《退税确认书》。 三、代开票纳税人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的退税额不得超出纳税年度该地方税务局对其代征的税款数额。代开票纳税人向代征税款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时,应提出退税书面申请,填制《退税申请审批表》并附纳税年度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所有企业所得税款入库、退库凭证复印件,代征税款的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确认书》及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四、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新设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本),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确定,即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上述分支机构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上述分支机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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