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所得税接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0]118号 2000-07-04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精神,从1998年12月3日起,脱钩企业已陆续移交我省,截止目前,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共移交我省企业135户。为做好移交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移交企业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除世联集团所属13户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外,其余一律移交到各市,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现行办法执行。世联集团所属的13户企业座落在石家庄市的,由省地税直属征收局征管,其余企业由企业座落地的市地税局征管,其收入入省级金库。对移交到各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下放,纳入市属企业征收管理,其收入入市级金库。对座落在县区的企业,可委托县区地税局代管。 二、各地地税机关要按照提供的移交企业名单(附后),抓紧做好底数的核实清理工作,并逐户予以落实。对关闭、兼并、破产的企业要按现行政策规定做好税款的清理征收,对存续和延伸的企业要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切实做到把该管的户全部纳入正常管理。 三、各移交企业1999年度应上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金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移交企业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前年度欠税的清理工作,把该征的税款足额征缴入库。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00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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