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3]10号 2003-02-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报批的范围: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六)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法确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除本办法已明确的减免税报批范围外,今后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凡是需经批准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分级管理、按年审批的办法。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根据申请减免税的所得项目同时报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取得收入的合法凭据;残疾、孤老、烈属、下岗、随军家属、退役士兵、自然灾害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 地税机关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写出减免税调查报告,按管理权限及时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地税机关。 第七条 减免税的办理时限:凡各种需报批资料齐全的可在纳税年度内随报随批,其他在年度终了后审批,省地方税务局的受理终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的受理时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税、免税台账等资料,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等内容,以备查验。 第十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凡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本办法办理减免税手续而未办理的,不得享受减税或免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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