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共同做好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大地税发〔1996〕25号 1996-06-25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各保险分(支)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加强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方印花税的源泉控管,根据《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各保险公司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方当事人负有监督其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为简化财产保险合同完税手续,方便投保人纳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各保险公司代售、代扣汇缴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方的印花税。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有关代售、代扣汇缴印花税的规定,认真做好代扣汇缴工作。 三、市地税局各基层税务机关应与各保险分(支)公司签订代售、代扣汇缴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代售、代扣汇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同时发给代售许可证和汇总缴纳许可证。 四、各保险公司自身缴纳的印花税款和代售、代扣投保方的印花税款应分别按月汇总缴纳,不得逾期或挪作他用。为便于代扣汇缴,每份保险单据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五、各保险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售、代扣汇缴业务,并于每月终了后十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情况报告表”。 六、税务机关按代售、代扣印花税款入库额的5%提取手续费,代售、代扣单位不得坐支。其中2%给付各代售、代扣单位,另外3%由税务机关直接发给代办理人员。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保险公司代售、代扣汇缴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保险公司须如实提供代售、代扣汇缴的详细情况,不得拒绝。对发现保险公司代售、代扣汇缴工作中出现的错漏问题,税务机关应予以纠正。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基层局税务机关要与各保险公司所属各分(支)公司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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