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9]87号 1999-04-26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装修后再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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