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26号 1998-09-0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改组改制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要及时对有关税收问题进行清理检查。 二、企业改组改制后,有关税前扣除等涉税项目,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检查报告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严禁擅自扩大扣除项目金额、虚报亏损。 三、第一条第(三)款第4点,如合并、兼并后不能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则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四、对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组成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以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五、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转让资产的扣除成本应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的,其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别企业按此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评估调增部分可按税收管理程序报批减免税。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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