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203刑初457号 张某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8
摘要:被告人张某礼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某礼系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鲁0203刑初457号

  发文日期:2021-04-3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鲁0203刑初45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礼,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市北区,2021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辩护人:王栋、谭伟,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礼及其辩护人王栋、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礼为非法获利,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多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1份,虚开税额共计约人民币474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2年2月至2015年8月,在被告人张某礼介绍下,杨某1(已判刑)为其经营的青岛恒某源机械有限公司从济宁市某鑫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657506.26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2012年3月至2016年2月,在被告人张某礼介绍下,郭某1(已判刑)为其经营的青岛弘某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从青岛新某昌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004392.67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3.2012年起,在被告人张某礼、张某1祥(已判刑)、张某2(已判刑)介绍下,苟某(已判刑)为其经营的青岛市市北区新某峰钛钢设备加工厂从唐山市田某2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额共计401599.14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2013年至2014年,在被告人张某礼、张某2介绍下,张某1祥为其经营的青岛华某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从唐山市丰南区兴某亮钢管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共计54250.05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4.2012年至2015年,在被告人张某礼、孟某1(另案处理)介绍下,田某1(另案处理)为其经营的青岛富某达商贸有限公司从河南亚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额共计334391.06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5.2011年至2013年,在被告人张某礼、管某1(已判决)介绍下,蒋某(已判刑)为其经营的青岛鑫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从青岛胜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亚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68325.67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6.2010年1月以来,在被告人张某礼介绍下,张某1兵(已判刑)为其经营的青岛旭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从青岛胜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694780.68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11年5月以来,在被告人张某礼介绍下,张某1兵为其经营的青岛中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从青岛胜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229065.11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后被告人张某礼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礼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张某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相关公司营业执照、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发票认证信息、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张某礼系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人获利较少;此次犯罪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其本人身体残疾,望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相关户籍证明、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青岛市会计代理委托协议书、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发票认证信息、完税证明、相关银行交易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1、郭某1、郭某2、刘某平、鞠某、苟某、张某1祥、张某2、孟某1、田某1、蒋某、刘某、管某1、张某1、成某、张某1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礼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某礼系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礼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刘玉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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