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地税政[2009]2号 2009-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中“现对市局权限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修改为“现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的名称已修订。
[条款修订]鉴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按月征收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为方便纳税人的其他申报,现对市局权限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税屋提示——“现对市局权限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修改为“现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对《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8号)中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当月10日前缴纳,调整为当月15日前缴纳。 二、房地产企业按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对《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8]30号)中规定的按率预征项目的纳税申报期限,由次月10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调整为次月15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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