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以开发的商品房按市价作价投资,若被投资企业为非房地产企业,请问:以上行为涉及什么税?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房屋其自用和开发产品的性质辨别,在税务认定上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1)营业税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贵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对方企业是否为房地产企业,该开发商品房投资时均应计证土地增值税。 具体如何计税,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定。 (3)印花税 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的应就合同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贴花。 (4)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将在建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界定的“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可以按上述评估价格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自用房屋和开发产品,两种行为自始就应该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自建行为,一开始所有的支出与费用就是作为“在建工程”核算的,最终形成企业“固定资产”,而开发产品,则从一开始所有的支出与费用就是作为“开发成本”归集计算的,最终形成“开发产品”,两者相应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是要视同销售的;而如果是单纯的自建固定资产,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时,是不用计征企业所得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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