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1993]661号 1993-06-24 现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和解释如下,请在征收过程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地方政府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暂不包括在内。 “港口辖区范围”: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二、《实施细则》和《征收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集装箱标记载重吨”是指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在集装箱上标明可以承载的最大重量,不是指集装箱所装货物的实际重量。 三、《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中货物重量吨或换算吨的确定依据:执行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的港口,其计征港口建设费的重量吨或换算吨(不包括体积吨)按部港口费收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规则的港口,其计征港口建设费的重量吨或换算吨按照地方港口费收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集装箱拼箱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计算方法的:每票货物重量吨占箱装货物总量重吨的比重乘该箱应征费额。 五、《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铁水、铁水水联运货物,如果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到达港也是征收港口的,除经由秦皇岛港的煤炭外,暂由到达港按第一换装港费率计征港口建设费。经由秦皇岛港的煤炭,由第一换装港即秦皇岛港征收;如果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到达港不是征收港口的,由第一换装港直接计征港口建设费;第一换装港不是征收港口,无论到达港是否征收港口,都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六、铁水铁联运货物,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由第一换装港征收。第一换装港是不征收港口,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七、国内水转水运输的中转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和代办中转的货物),凡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装船转运(在不同作业区进行中转装卸作业的,要凭装卸作业区证明),并且其最终收货人不变的,则中转港口不再计征该项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如果货物在中转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或虽没有提离港口库场,但最终收货人发生变化的,应照征港口建设费。 八、国外进口经海关放行,需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到达港是征收港口的,由到达港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到达港不得征收港口,转运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转运港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九、《实施细则》第十条和《征收办法》第九条中,代收单位提取的手续费在未解缴代征单位的费款中扣除;代征单位提取的手续费在未存入专户的费款中扣除;并在报表中反映。代征单位对所收代收单位解缴的费款不再计提手续费。 十、《实施细则》附件二《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中的“港口建设费本期应缴额”是指已开出帐单后的数额;“港口建设费本期已缴额”是指已经划缴交通部的数额。 十一、《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征收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时间期限,如遇有节假日时一律按惯例顺延。 十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征收办法》第十一条中因错征需退回的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其退补期限按交通部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规则》和《货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关于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时间衔接问题。 国外进出口货物(包括国内铁水、铁水水联运货物)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按新费率计征,不包括七月一日零时前已经装卸的跨期作业的船舶。 国内出口货物,按运单承运的日期即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的戳记为准征收。 十四、《征收办法》第三条中“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是指交通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院校、救助打捞等事业单位)已登记注册的营业性运输船舶,包括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季节性、临时性和出租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不包括在内。 长江航务管理局的运输船舶,是指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航运企业的运输船舶,不包括其双重领导港口所属的运输船舶。 十五、《征收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客票票价”是指客票售出的实际价格。 十六、《征收办法》附件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月报表》中的“客货运附加费本期应缴额”是指开出帐单后的数额;“客货运附加费本期已缴额”是指已划缴交通部的数额。 十七、关于征收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时间衔接问题。 客运附加费在出售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由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客票时开始征收。 货运附加费,按运单承运日期即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的戳记为准开始征收。铁水、铁水水联运货物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开始征收,不包括七月一日零时前已经装卸的跨期作业船舶。 十八、对旅行社组织的海外来华旅行团队的旅客乘坐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的,其客运附加费推迟到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征收。 交通部 财政部 1993年06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