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出口型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对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我公司财务人员将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贷记“应交税金”,但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其列入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出口货物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你公司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取得的是消费税退税款,根据规定,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了“应收账款”处理的,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也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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