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新办企业公司的会计,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存有一点疑问:比如我们公司5月份开业,月末记帐时会将当月的工资费用计入5月份的成本费用中,可是工资要6月20号才发放,我6月7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以零申报还是以6月份应该发给工人的工资额来申报呢?我查询了个人所得税法里说代扣代缴后应该在次月7日前缴入国库,那按照这种规定的话我们6月7日前没有发放工资给员工,应该以零申报,等7月7号的时候才申报6月20日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额来申报,8月7日前把代扣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但是从公司来讲5月份帐务里已经确认为员工的工资为一项负债了。只是拖欠了员工的工资。如6月7号不申报5月份的工资是否是同时也拖欠了国家的税款(如果隔两月再发放员工工资的话会更加明显),可能实际操作中大家都有不同的变通方法,但还是希望能得到规范的操作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取得所得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据此,贵公司应根据6月20日支付所得额确定5月所扣的税款,在次月七日内(7月7日前)缴入国库,各月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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