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4]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13
摘要:自治区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矿业权,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并依法缴纳税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出具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43号           2024-09-13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新疆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地质找矿、矿业权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等矿业领域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推动我区矿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探矿权绿色勘查快速勘查。探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质勘查规范标准及绿色地质勘查要求,履行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加大投入、加快实施绿色勘查。凡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未按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工作或未完成规定最低勘查投入的,应当在1年内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置。

  二、加大地质找矿支持力度。2025—2027年,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编制地质勘查项目储备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需要,加大对地质找矿工作支持力度,对确实需要的项目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在地质勘查项目部署时重点向南疆以及成矿条件好、财政投入力度大的地区倾斜。鼓励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出资开展地质找矿,带动社会资金同向发力、快速增储上产。自治区各级财政出资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后直接开展工作,形成的找矿区块,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三、推动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勘查开发。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及资源科学利用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300米左右、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投资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超出采矿权矿区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符合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可纳入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支持同一投资主体相邻矿业权整合勘查开发,支持适合露天开采的矿山优先采用露天方式开采,优化审批程序,加快手续办理。综合考虑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可适度提高露天矿山剥采比以及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开展“三率”指标执行情况评价监测,提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及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矿区范围无缝衔接的两个露天煤矿之间留设的端(边)帮隔离煤柱,经采矿权人双方协商一致,编制端(边)帮联合开采方案,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意后,可进行开采并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加快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煤炭、煤层气均具备开采条件的,在编制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必须同步编制煤层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纳入煤炭建设规划但具备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矿业权人在完成试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后即可进行开采,并于5年内办理完成采矿登记手续。拟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区块内如果有国有资金出资勘查煤层气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经第三方评估确认,由竞得人予以补偿。

  五、健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治区出让登记权限内矿业权,储量规模达中型及以上的,在出让时可设置底价。探索矿业权交易分段设置保证金、熔断报价增加保证金机制。各地(州、市)、县(市)出让登记权限内矿业权,在出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底价和交易保证金。

  六、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自治区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矿业权,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并依法缴纳税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出具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七、依法恢复政策性退出矿业权。对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或禁止性区域政策性退出并注销或缩减面积的矿业权,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或禁止性区域范围优化调整,原已注销的矿业权或缩减的区域不再与限制或禁止性区域重叠的,可予以恢复,原矿业权人可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申请。

  八、建立地质找矿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国有资金出资的风险勘探投资基金机构自筹资金,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提供出让区块建议。成功出让给其他市场主体的,除返还实际调查投入资金外,还可给予出让收益成交价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返还和补偿资金由探矿权竞得人支付,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实施。鼓励国有地勘单位积极开展地质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充分享受成果转化收益。依法依规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创新自治区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方式,在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的90%,项目成果报告通过评审并完成预期找矿目标任务的,再拨付剩余10%资金,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酌情扣减。

  九、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链。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推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快速度并联审批、最优限度容缺受理”机制,加快矿业领域勘查、采选、冶炼、加工全产业链相关手续办理。进一步加大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力度。探索设立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行动,以油气、煤、铜、锂、镍等优势资源为依托,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组团式、链条式、集群式转移,招引一批重大矿业产业项目,大力发展铜镍、铅锌精深加工和新能源等领域应用产品,延伸做强硅基、锂基、铝基、钛基等产业链,发展壮大油气生产加工、煤炭煤电煤化工、绿色矿业等产业集群。

  十、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支持地勘单位通过多种方式配备高新技术装备,加大机载高光谱遥感探测、航空物探、大功率激电深部探测等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应用。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可安排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有关重大科技项目,加快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创新关键成矿找矿理论,攻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培养一批在全国和自治区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拔尖人才。

《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新疆矿产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是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及禀赋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新疆时强调“要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新疆矿业发展,将新疆列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主战场,出台多项支持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战略性矿产资源委员会,明确立足新疆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集中力量打造以“九大产业集群”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战略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区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低、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不完善、煤层气资源开发进程缓慢等矿业领域突出问题,更好地释放新疆优势资源潜力,努力实现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新疆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重要作用,自治区研究出台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聚焦我区矿业领域突出问题,围绕增储上产所需、产业发展所急、市场主体所盼,针对性梳理堵点、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操作性及实践意义。具体内容如下:

  (一)强化探矿权绿色勘查快速勘查。明确了探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质勘查规范标准及绿色地质勘查要求,履行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加大投入、加快实施绿色勘查,未按规定勘查的予以一年期限整改,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在推动加速勘查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加大地质找矿支持力度。通过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储备库并足额保障资金,项目部署重点向南疆以及成矿条件好、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地方财政出资项目可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项目任务书直接开展工作等方式,全面加大地质找矿投入,调动各方地质找矿积极性,推动快速增储上产。

  (三)推动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勘查开发。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明确了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左右范围,可以协议方式出让;超出采矿权矿区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等可纳入矿区范围,妥善解决矿区范围外井巷工程等易被判定为超层越界开采的问题;两个露天煤矿之间留设的端(边)帮隔离煤柱,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可进行开采,避免资源浪费。同时,支持同一投资主体相邻矿业权整合勘查开发、适合露天开采的矿山优先采用露天方式开采,允许适度提高露天矿山剥采比以及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开展“三率”指标执行情况评价监测,全面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及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四)加快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明确了勘查煤炭资源时必须对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具备开发条件的须同步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煤炭探矿权内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可执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勘查阶段即可采气,于5年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加快推动煤炭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同时,进一步规范煤层气矿业权内国有资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健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明确了储量规模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出让矿业权时可设置底价,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探索分段设置矿业权交易保证金,实行熔断报价追加保证金机制,提高违约成本,遏制恶意竞价、竞得后不履行义务等行为。

  (六)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明确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矿业权时需履行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转让人上级部门需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七)依法恢复政策性退出矿业权。明确了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或禁止性区域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范围优化调整后不再重叠的,可予以恢复,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八)建立地质找矿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国有资金出资的风险勘探投资基金机构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提供出让区块建议并成功出让的,予以勘查投入返还及补偿。对找矿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创新自治区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方式,预留10%项目资金,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酌情扣减。激发地勘单位及企业找矿积极性,提升财政出资找矿项目实施质量。

  (九)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链。通过加快矿业全产业链手续办理、进一步加大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力度、探索设立产业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行动等方式,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链。

  (十)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通过引进推广新装备新技术新方法、积极申报承担国家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等方式,增强矿业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同时,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出资地勘项目预算,可安排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解决地勘单位设备老化以及高精尖设备配备不足等突出问题,提高找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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