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信阳毗邻湖北,安徽。我单位开展的收购的原材料有对外省农户开具的收购发票。均是农户送货上门,然后我们在本厂验货入库后,开具收购发票。不存在跨省开具发票问题。请问这样的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豫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收购企业若取得由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凭该普通发票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您的描述,我们认为外省送货上门的可能就不是农户,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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